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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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59號原告 許鏵洧 被告 李政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56號詐欺等案件(偵查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2193、12123、13902、15205、15206、15207、15
208、152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張毓軒
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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