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柯政言 被告 陳浩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03號判決免訴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劉正祥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