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6號原告 翁雪瓊 被告 陳浩睿
陳士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劉正祥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