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882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3年度訴字第882號原告聖濤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代表人 李榮達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台財訴字第0九三00四四五八八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壹、事實概要:緣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委由禾鈺報關有限公司向被告所屬中興分局第二辦公室(原中島支局)報運進口大陸產製SLATE(已加工板岩之製品)乙批(報單號碼:第BD/九二/T七三三/00二0號),電腦核定按C3方式通關。經該分局派員查驗結果,發現來貨疑似大理石製品;原告嗣於同年月二十六日以急需提用為由,申請繳納保證金,先將貨物放行,經該分局准依行為時關稅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後放行,並檢附樣品,送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鑑定結果為不純大理岩類,乃據以更改貨名為大理岩;又來貨核列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別第六八0二.九一.九0.一0-七號,進口簽審規定「MWO」,屬尚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認原告報運貨物進口,涉有虛報所運貨物名稱,逃避管制情事,被告乃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查復之價格核估,依據行為時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原告貨價二倍之罰鍰新台幣(下同)二三五、一八八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未於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參、兩造之爭點:
甲、原告未於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期日到場,據其所具書狀陳述如左:
一、原告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向被告所屬中興分局第二辦公室申報進口大陸產製SLATE(已加工版岩之製品)一批,嗣經該分局查驗結果,認定來貨為不純正大理岩類,屬尚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乃將該貨物查扣,並處兩倍之罰鍰,按系爭石材係屬板岩而非不純正大理岩,此業經世界普遍公認,被告所經驗證之單位對石材之鑑定認知是否具公信力,已待質疑,煩請委送具公信力之鑑定單位檢測以昭信賴。
二、被告於判定板岩與大理岩之區別標準究竟為何?是否單純稀鹽酸滴於表面測試,有明顯之氣泡即認定來貨為大理岩?蓋岩石的礦物成分眾多,單純以碳酸鈣之產生稀鹽化學作用就主張為大理岩作為判斷標準,實在過於輕率武斷,有失周延完整。
乙、被告主張之理由:
一、本件實到貨物經被告驗貨員查驗結果,發現來貨疑似大理石製品後,因原告不服,為昭公信,被告乃以九十三年三月八日高便進密字第九三二00一四號函檢附樣品,送請財政部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台財關字第0九三000四九五0號函核定之外界化驗鑑定權威機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鑑定,經該所以偏光顯微鏡鑑定結果為不純大理岩類,其鑑定結果之客觀性、正確性及公信力,應毋庸置疑。至於原告稱系爭石材係屬板岩而非不純正大理岩,此業經世界普遍公認乙節,並未舉證證明,自無足採,請求再送鑑定,亦無必要。
二、本件原告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被告依法處原告貨價二倍之罰鍰二三五、一八八元(因貨物已放行,無法沒入,改處二倍之罰鍰),於法洵無不合。
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行為時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進口非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即構成進口禁止輸入之物品而涉及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
三、本件原告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報運進口大陸產製SLATE(已加工板岩之製品)乙批(報單號碼:第BD/九二/T七三三/00二0號),經查驗結果,發現來貨疑似大理石製品;原告嗣於同年月二十六日以急需提用為由,申請繳納保證金,先將貨物放行,經被告所屬中興分局准依行為時關稅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後放行,並檢附樣品,送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鑑定結果為不純大理岩類,乃據以更改貨名為大理岩;又來貨核列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別第六八0二.九一.九0.一0-七號,進口簽審規定「MWO」,屬尚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認原告報運貨物進口,涉有虛報所運貨物名稱,逃避管制情事,被告乃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查復之價格核估,依據行為時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原告貨價二倍之罰鍰二三五、一八八元等情,業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復有被告九十三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附原分卷可稽。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以:系爭石材係屬板岩而非不純正大理岩,此業經世界普遍公認,被告所經驗證之單位對石材之鑑定認知是否具公信力,已待質疑,煩請委送具公信力之鑑定單位檢測以昭信賴等語,資為論據。
四、經查,板岩與大理岩因其形成之條件不同,故其外觀、顏色、結構及成分亦有所不同,板岩是由頁岩變質而成,在地底下五到六公里深的頁岩層,受到地底約攝氏三百度的高溫、使得頁岩中所含的黏土礦物發生化學變化,重新結晶成新的礦物;而大理岩是由石灰岩變質而成,埋於地底深五公里以下的石灰岩,在高於攝氏三百度的高溫、高壓下,造成其中的方解石礦物會重新排列結晶,於是形成大理岩光滑、細緻的岩面。板岩是變質岩中顆粒最細小的,其最明顯之特徵,是很容易劈裂成一片一片的平薄石板,其顏色多為黑灰色,顆粒非常細密、均勻,肉眼無法分辨出來,因此岩面摸起來十分光滑,組成礦物主要是黏土礦物,少部分是石英及絹雲母;而大理岩其本顏色是白色,結晶顆粒晶瑩剔透,有些則因含碳質而呈黑色,與白色結晶則混雜成灰色,大理岩是由礦物方解石組成的,由於方解石成份是碳酸鈣,一碰到鹽酸、醋等酸液,就會產生二氧化碳氣泡(詳見 陳文山 著岩石入門第九四、一00頁)。故板岩與大理岩之區別,只要具備岩石之基本知識,從其外觀、顏色、結構及成分,即可加以分辨。本件被告將系爭岩石採樣,送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鑑定,經該所以偏光顯微鏡觀察其結構及成分,認系爭岩石係屬不純大理岩,此有該所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經地質字第0九三000一0四九0號函影本附原處分卷足稽,而上開鑑定機關為地質調查專業機構,其對岩石之鑑定自具有公信力。從而,被告依據上開鑑定結果,據以更改原告進口貨物之貨名為大理岩,又系爭岩石屬尚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乃認原告報運貨物進口,涉有虛報所運貨物名稱,逃避管制情事,並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查復之價格核估,依據首揭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原告貨價二倍之罰鍰二三五、一八八元,並無違誤。原告主張上開鑑定結果不具公信力,請求系爭岩石再送鑑定云云,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既不足取,其進口之大理岩係屬尚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其報運貨物進口,涉有虛報所運貨物名稱,逃避管制情事,被告依據首揭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原告貨價二倍之罰鍰二三五、一八八元,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求為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第二百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楊惠欽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7份(每份34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