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訴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偉倫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2208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乙○○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
一、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明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間某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而持有之(純質淨重共73.657公克)。嗣乙○○於109年10月22日因與他人發生車禍,員警到場處理發覺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通緝,故經乙○○同意員警搜索後,於同日12時10分許,在其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林園分 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係依前條規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其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所定原不受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且檢察官及被告均對於卷內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復無事證顯示有何違法取得或類此瑕疵之情,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對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5、41、43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09年10月22日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9頁)。另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詳見如附表編號1至4備註欄),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55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查(見偵卷第55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二、被告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74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003號)均上訴駁回而確定,於106年8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7年6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起訴書漏為論及累犯,應予補充。而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係認在法院認為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情形,始應依該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宣告最低法定刑。本案並無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所指例外情事,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前已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累犯部份無重複評價),素行不佳,且明知毒品戕害人體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甚鉅,猶漠視法令禁制,持有大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餐飲業、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元、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情況(見本院卷第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肆、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引高雄巿立凱旋醫院110年1月5日高巿凱醫驗字第6655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殘留有些微毒品,客觀上無法析離,應視同毒品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二、又宣告沒收之物,應與本案論罪科刑之事實有關,依法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為限,如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雖係於本案以外之其他犯罪事實,經論罪科刑時,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亦僅得於該他案宣告沒收,而不得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行具有直接關聯性,依前揭意旨,爰不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建志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59.628│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公克,檢驗後淨重59.600│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公克。)│品目錄表。│││││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Meth│││││amphetamine,純度80.6│││││1%,純質淨重48.066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8.518│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公克,檢驗後淨重8.497│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公克。)│品目錄表。│││││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Meth│││││amphetamine,純度74.9│││││5%,純質淨重6.384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8.082│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公克,檢驗後淨重8.054│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公克。)│品目錄表。│││││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Meth│││││amphetamine,純度83.3│││││1%,純質淨重6.733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14.845│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公克,檢驗後淨重14.821│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公克。)│品目錄表。│││││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Meth│││││amphetamine,純度84.0│││││3%,純質淨重12.474公│││││克。)│├──┼───────┼───────────┼────────────┤│5│沖泡飲品│1包(檢驗前淨重4.744│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公克,檢驗後淨重3.422│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公克。)│品目錄表。│││││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Meph│││││edrone,純度0.07%,純│││││質淨重0.003公克。)│││││③被告自承與本案無關(本│││││院卷第25頁)│├──┼───────┼───────────┼────────────┤│6│沖泡飲品│1包(檢驗前淨重5.923│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公克,檢驗後淨重4.685│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公克。)│品目錄表。│││││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Meph│││││edrone,純度1.16%,純│││││質淨重0.069公克。)│││││③被告自承與本案無關(本│││││院卷第25頁)│├──┼───────┼───────────┼────────────┤│7│沖泡飲品│1包(檢驗前淨重5.780│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公克,檢驗後淨重4.425│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公克。)│品目錄表。│││││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Meph│││││edrone,純度0.17%,純│││││質淨重0.010公克。)│││││③被告自承與本案無關(本│││││院卷第25頁)│├──┼───────┼───────────┼────────────┤│8│沖泡飲品│1包(檢驗前淨重7.584│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公克,檢驗後淨重6.343│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公克。)│品目錄表。│││││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Meph│││││edrone,純度0.75%,純│││││質淨重0.057公克。)│││││③被告自承與本案無關(本│││││院卷第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