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4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孟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孟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孟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謝孟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反應受刑人人格性向,並參酌本院卷附陳述意見表受刑人表示另寄狀紙陳述意見,惟迄今本院未收到回應等一切情狀,就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①有期徒刑1年②有期徒刑1年1月③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④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⑤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犯罪日期111年11月28日111年11月28日(共9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721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63、98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44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65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27日113年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44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26日113年2月1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均否均否備註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3號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61號
編號34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①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共3罪)②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共2罪)③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共2罪)④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⑤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①112年1月2日、112年1月10日、112年1月3日②112年1月2日、112年1月3日③112年1月2日(共2次)④112年1月3日⑤112年1月2日112年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提起公訴: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886號追加起訴: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11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1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325、282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判決日期113年3月18日113年3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325、282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4月16日113年4月2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否、是否、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47號【編號3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374號
編號56罪名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①有期徒刑1年2月(共23罪)②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共2罪)犯罪日期111年12月19日(共5次)112年1月3日(共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440、39668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5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7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187號判決日期113年4月26日113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7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187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5月28日113年9月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均否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86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779號【編號6定刑為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