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原告威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志清
送達代被告好禮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六五一之八號四樓法定代理人 羅文淵 住台北市○○街○○○巷○弄○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好禮企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莊市○○路六五一之八號四樓一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一件附卷可稽,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