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45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銘烽
       洪東振
被   告  黃維弘 即鑫弘電器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0月18日下午2時33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