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50號
原 告 林書玄
訴訟代理人 林伯芳
被 告 朱世強
被 告 詹玉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9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