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50號
原   告  林書玄
訴訟代理人  林伯芳
被   告  朱世強
被   告  詹玉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9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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