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074號
原 告 陳顯立
原告與被告極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