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4號原告財團法人高雄巿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薛國泉 被告 薛坤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此有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查原告等起訴訴之聲明第1項為兩造與其他共有人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將高雄市政府公告指定市定古蹟「左營廍後薛家古厝」(下稱系爭古蹟)坐落土地部分分割為單獨地號,再予變價分割,依原告起訴理由所載系爭古蹟坐落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482平方公尺,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62,000元【計算式:482㎡×系爭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762,0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撤銷本院民事執行處105年度司執字第137769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所為強制執行程序,而系爭執行事件為變價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而上開三筆土地業於106年12月12日以56,031,668元拍定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證,核閱無訛,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031,668元。茲以原告上開請求相互競合,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6,031,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