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3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文忠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甲男(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彥
法官郭韶旻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