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15號上訴人 王冠琳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表人 冬啟程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09月28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1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徵上訴之裁判費為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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