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471號
原   告  陳泰綸
被   告  柯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而被告住所地位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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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在卷可憑,而觀諸卷內事證,無從得知本院有何管轄之依
據,縱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不當得利」法律依據,本院亦無
管轄之依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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