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26號聲請人 許智傑 相對人躍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達億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被告」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聲請人」、「相對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