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保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保險字第32號原告 蔡玉琴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 律師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10,000元,嗣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準備書狀中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87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