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聲重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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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聲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聲重字第2號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當事人間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1年
1月2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503號判決聲請重新審理。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