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報告業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96號上訴人即原告 戴鴻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 戴鴻章
戴鴻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鴻章、戴鴻儒間履行報告業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65萬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