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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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86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2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保溫瓶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金鈴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86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迄民國106年8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保溫瓶1個,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次按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固有明定,惟商標法第98條亦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6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又本件扣案之「HELLOKITTY」保溫瓶1個,經鑑定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索,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係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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