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16號債權人 潘紀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新福鄭柯菊鄭景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鄭景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給付,故請表明本票提示日,利息起算日應以提示日起算,如有錯誤,併請更正(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又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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