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7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5,889元
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002
3,835元
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