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建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24號
原   告  楊國豐 即高全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盈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5,55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 重建簡 字第 24 號裁定(110.03.08)[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