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80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趙正東 債務人 鄭明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0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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