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陳佩琳 被告 陳華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 陳國正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1年度簡字第3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