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40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複 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廷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玖
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