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重小字第77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張暐群
被 告 余張偉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小字第77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8
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通 譯 徐玉娟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敏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