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告 林靚維 被告 李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為18公尺×0.15公尺=2.7㎡,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6,4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萬2,0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2.7㎡=
8萬6,4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本件正本與原本相符。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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