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61號原告 沈深根 上列原告與朱家大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從以裁定請其補繳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朱家大小之正確姓名、年籍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裁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與補正被告朱家大小之正確姓名、年籍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