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7號債務人 林健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亦有債務人提出社團法人桃園縣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薪資表在卷足憑(見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卷字第20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19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016元,總清償金額21萬7,152元,清償成數為7.6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尚有(1)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及(2)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命契約。前開編號(1)之不動產前經彰化地院104年司執字第27510號執行事件執行,土地鑑價價值計34萬9,000元,惟其上仍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明丁 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共計26萬元﹙見消債更卷第131至133頁、第63至64頁﹚,經本院函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黃明丁,現存債權額若干,僅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現存債權額計6萬1,267元﹙見消債更卷第111頁﹚。該筆土地經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一次拍賣仍無人應買,視為撤回,而將該不動產返還債務人,此有債務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36頁、第240頁),顯見該筆土地變價不易,縱經變價,其價格亦不會高於債務人於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額,且該筆土地變賣之價額仍須優先清償其上之兩筆抵押債權,價值所剩無幾,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仍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至前開編號(2)之生命契約,經查若進行解約計有9萬4,000元﹙見消債更卷第83頁﹚。債務人願提供相當於9萬4,032元之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1,306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32萬4,000元,扣除必要支出28萬2,960元後,餘額為4萬1,040元,遠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1萬7,152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現年73歲(民國00年0月0出生),居住於臺北市大
同區,每月必要支出1萬1,790元,尚低於內政部公布臺北市
10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5,162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
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經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後,餘額1,710元(計算式:13,500-11,790=1,710),已將該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6││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3,016元,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更生方案如1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債權總金額:2,847,006元。││4.總清償金額:217,152元。││5.總清償比例:7.6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9,461│63│├──┼──────────────┼──────┼──────┤│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225│88│├──┼──────────────┼──────┼──────┤│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7,366│124│├──┼──────────────┼──────┼──────┤│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0,597│265│├──┼──────────────┼──────┼──────┤│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7,800│178│├──┼──────────────┼──────┼──────┤│6│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59,395│487│││公司│││├──┼──────────────┼──────┼──────┤│7│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881│103│├──┼──────────────┼──────┼──────┤│8│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6,682│230│├──┼──────────────┼──────┼──────┤│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4,804│291│├──┼──────────────┼──────┼──────┤│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0,928│1,092│├──┼──────────────┼──────┼──────┤│11│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9,867│95│├──┼──────────────┼──────┼──────┤││合計│2,847,006│3,016│└──┴──────────────┴──────┴──────┘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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