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明佳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914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192號、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47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99年1月27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胡宗淦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