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5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5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56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8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內建燒錄機貳台)、隨身硬碟壹台、空白光碟片捌拾柒片、光碟棉套參包、遊戲DM目錄壹拾張、遊戲光碟標籤紙肆拾貳張、盜版PSP遊戲光碟拾玖片,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乙○○明知「大航海時代4」、「真三國無雙2EVOLUTION」、「激‧戰國無雙」、「三國志6」、「太閣立志傳4」、「雀三國無雙」、「無雙OROCHI蛇魔」、「真三國無雙」、「三國志8」等電腦遊戲為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光榮公司)所創作並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擅自重製,竟意圖銷售、並基於重製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住處以自己申請之亞太ADSL網路下載上開遊戲軟體後,再以燒錄光碟之方式違反重製上開遊戲電腦程式著作,嗣自民國97年1月15日22時許起,以其本人名義向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申請之kyodting拍賣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PSP-GAMEISO」之拍賣廣告,供不特定人向其索取遊戲目錄並下標,並在該不特定人得標後,以[email protected]之電子郵件帳號與該不特定人聯絡,以1片PSP遊戲光碟片新台幣(下同)80元不等之價格售與該不特定人,並要求該不特定人將價金匯入其於中國信託銀行三多簡易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乙○○確認收到匯款後再將盜版光碟片寄與該不特定人以散布之。乙○○共以此方式賣出100餘片之盜版遊戲光碟,獲利1萬餘元。嗣為臺灣光榮公司發覺後報警處理,並於同年3月25日12時40分許在上開住處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電腦主機
1台(內建燒錄機2台)、500G隨身硬碟1台、空白光碟片87片、光碟棉套3包、遊戲DM目錄10張、遊戲光碟標籤紙42張、盜版PSP遊戲光碟19片。
二、本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自民國97年1月15日起至同年3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先後售出100餘片之盜版遊戲光碟,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以相同方式所為,顯係基於同一概括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犯意接續為之,應屬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而以一罪論,較為合理。又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既係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光碟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其犯罪成立要件,是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當為其後散布之高度行為吸收;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低度行為,亦應為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加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93年度台上字第950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審酌被告不知尊重他人智慧結晶,為求獲取不法利益,竟以重製於光碟並上網販售、散布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智慧財產權,致告訴人權益受有損害,影響國家之國際視聽及形象,所為實無可取,雖其先前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惟查被告前曾於本院調解時與告訴人達成每月為1期,每期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總計給付12萬元之和解條件後,於事後僅給付2期即未再履行,經告訴代理人甲○○催討後,僅於98年5月15日給付8,000元等情,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刑事陳報狀各1份在卷可查,顯見被告並未如期履行和解條件,且該調解條件尚無過苛情事,本院認被告對己所為本件犯行尚難認為有何悔意,而不宜逕予緩刑之寬典,並慮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內建燒錄機2台)、隨身硬碟1台、空白光碟片87片、光碟棉套3包、遊戲DM目錄10張、遊戲光碟標籤紙42張、盜版PSP遊戲光碟19片,均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18782號被告乙○○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緩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乙○○明知「大航海時代4」、「真三國無雙2EVOLUTION」、「激‧戰國無雙」、「三國志6」、「太閣立志傳4」、「雀三國無雙」、「無雙OROCHI蛇魔」、「真三國無雙」等電腦遊戲為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光榮公司)所創作並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擅自重製,竟意圖銷售,先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以自己申請之亞太ADSL網路下載上開遊戲之軟體後,再以重製於光碟之方式重製上開遊戲電腦程式著作,並於民國97年1月15日22時許起,以本人名義申請雅虎奇摩拍賣網之kyodting拍賣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上刊登「PSP-GAMEISO」之拍賣廣告,供不特定人向其索取遊戲目錄並下標,並在該不特定人得標後,以[email protected]之電子郵件帳號與該不特定人聯絡,以1片PSP戲光碟片新台幣(下同)80元之價格售與該不特定人,並要求該不特定人將價金匯入其於中國信託銀行三多簡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乙○○確認收到匯款後再將盜版光碟片寄與該不特定人。乙○○共以此方式賣出80片許之盜版遊戲光碟,獲利1萬餘元。嗣為臺灣光榮公司發覺後報警處理,乙○○於同年3月25日12時40分許在上開住處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電腦主機1台(內建燒錄機2台)、500G隨身硬碟1台、空白光碟片87片、光碟棉套3包、遊戲DM目錄10張、遊戲光碟標籤紙42張、盜版PSP遊戲光碟18片。
二、案經臺灣光榮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就開上犯罪事實坦白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之指述相符,並有奇摩拍賣帳號kyodting註冊資料暨網頁列印資料1份、PSP遊戲目錄表1份、臺灣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1紙、盜版PSP遊戲光碟封面暨內容照片8幀、上開帳戶存摺影本1份、電腦主機暨上開隨身硬碟資料1份、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現場照片18幀附卷可稽,此外復有上開扣案物品為證,是被告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式意圖銷售而非法重製罪嫌。被告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檔案之低度行為,為意圖銷售以光碟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檔案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內建燒錄機2台)、500G隨身硬碟1台、空白光碟片87片、光碟棉套3包、遊戲DM目錄10張、遊戲光碟標籤紙42張、盜版PSP遊戲光碟18片,為被告所有供其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檢察官葉麗綺檢察官陳永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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