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63號原告 曹宜安 被告 黃美鳳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劉宗顯 被告 曹宜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分別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珮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燕媚附表編號原判決應更正處原判決應更正處之記載更正後之內容1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之財產所在或名稱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2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之財產所在或名稱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臺中市○區○○街00巷0弄0號、權利範圍:全部)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臺中市○區○○街00巷0弄0號、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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