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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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89號原告 徐瑞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查原告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請求水費794元及電費939元,但未見原告於訴之聲明欄表明,此部分水費及電費是否向被告請求?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苗栗縣○○鄉○○段○號111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 宋曉雯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慧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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