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11號原告 林夏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於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苗栗縣○○市○○段0000○號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原告及被告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該項聲明所載「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苗栗縣○○市○○段0000○號建物」與原告起訴狀所列附件二:苗栗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苗栗市○○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地號、建號不相符合,原告聲明所載之土地地號、建物建號應係該土地、建物重測前之地號、建號,應具狀更正之。
二、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即上開土地、建物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四、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六、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