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游景旺 被告 朱家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131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