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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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FARRELLDAVIDRICHARD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FARRELLDAVIDRICHARD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30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5
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為美國籍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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