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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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該案件執行時,已經逃匿,請求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九七號執行卷宗,聲請人雖經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到案,惟被告甲○○係住於雲林縣○○鄉○○村○○○路○號之一,此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按,聲請人僅命警於被告居所即雲林縣水林鄉山腳村三十九之十六號拘提未獲,並未另至被告上開戶籍地住所拘提,其拘提程序尚未完備,即難認被告確已有逃匿之情事,是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沒入保證金,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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