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陳昭雄 律師複代理人 邱玲子 律師被告子○○
癸○○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丑○○被告辛○○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丁○○右一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壬○○被告乙○○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兩造共有之坐落台南縣○○鄉○○○段○○○○號、地目旱、面積零點貳壹柒貳公頃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零點零貳玖捌公頃分歸被告丁○○、丙○○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保持共有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零點零肆參肆公頃分歸被告癸○○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零點零肆參肆公頃分歸原告己○○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零點零壹參柒公頃分歸被告子○○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零點零肆參肆公頃分歸被告辛○○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零點零肆參伍公頃分歸被告乙○○、甲○○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保持共有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子○○負擔二四六0分之一五五,被告癸○○、辛○○各負擔五分之一,被告丁○○、丙○○各負擔四九二0分之三三七,被告乙○○、甲○○各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靜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B書記官白貴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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