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67號原告 李成業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李家豪 律師被告深圳玄天宮特別代理人 陳敬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自應再開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