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睿勤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睿勤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香菸1支,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睿勤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4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聲請人於同年月7日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又本件查獲被告持有之香菸1支,經檢驗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為憑,是扣案之香菸1支,既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確屬違禁物,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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