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77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雨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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