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37號
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哲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