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789號
原   告  袁維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暾遠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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