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7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郭于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暨其中本金柒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郭于帆於民國94年02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0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56,648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