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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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7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彥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壹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本金貳萬伍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彥廷於民國92年08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0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73,153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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