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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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國欽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91號、99年度執助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國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國欽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6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768號),並發交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00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22號函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22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5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4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