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黃雅玟 被告 蔡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佳穎之戶籍地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5樓,有原告所呈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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