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 張來娣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被告 郭朝洲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基交簡字第1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基隆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張婷妮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蘇鈺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