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679號債權人富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博宇電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債權人、債務人姓名及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