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號原告 邱萬欽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廖蘇隆複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2月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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